华夏国证自由现金流ETF发起式联接A,华夏国证自由现金流ETF发起式联接C: 华夏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小微 2025月04月03日 70674
华夏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夏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夏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华夏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 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 6 号院北辰中心 C 座 5 层
 邮政编码:100101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时间: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38 亿元
 存续期间:100 年
 经营范围:1.基金募集;2.基金销售;3.资产管理;4.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5.中
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
  成立时间:2001 年 05 月 15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968,625,756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3037 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                                   《公开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华夏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华夏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华夏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
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若有
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
投资目标,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含科创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注册
或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
                                    、资产支
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债券回购等)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行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或逆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 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
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
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②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
  ③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1)
       、(2)
          、(7)
             、(10)、
                  (11)
                     、(17)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申
购、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
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申购、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17)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新增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
  (二)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备专门的
技术系统和管理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
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四)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
                 (二)、
                    (三)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上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视情
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
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七)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加强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
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复核和监督。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
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需账户。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从该托管账户支付出去的财产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方及其承诺的认购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
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款项、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项,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
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基
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
算。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但应妥善保管有关凭证。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保管期限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
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纸质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载明基金管
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章样本。
发送授权通知当日通过电话向基金托管人确认,授权通知自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后于授权通
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如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的时间晚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
则授权通知自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授权通知的时间生效)。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电话
确认授权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授权
通知的正本与扫描件或传真件一致。若授权通知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扫描件或传真
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已生效的扫描件或传真件为准。
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
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投资指令。基金
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并应
符合授权通知载明的条件。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对于符合授权通知以及约定程序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
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已收到
该通知,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
承担责任。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电话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进行表面真实性的检查,对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不合理
延误或拒绝执行。
因基金管理人过错原因导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
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指令要素错误、无投资行为的指令、预留印
鉴错误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经基金托管人核对确认后方能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应当视情
况暂缓或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基
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基金托管人对正确、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
规指令对基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相应责任。
  (七)被授权人及授权权限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
        ,应当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
及/或权限的修改)
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
时向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后
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
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若授权通知修改的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扫描件或传真件不一
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已生效的扫描件或传真件为准。
  (八)相关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符合本协议约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基金财产发生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
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协议约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基金
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托管账户及其他账户余额不足或基金托管人
遇到不可抗力等非可归责于托管人原因的情况除外。
  如果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
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等非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相
关规定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财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1)资金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
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本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
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行证券交
易的需要,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
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或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委托协议(或交易单元租用协议)的原件及时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号码、券商名称、佣
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其中交易单元租用应至少在首次进行交易的 10 个工
作日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单元退租应在次日内通知到基金托管人。
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
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清算交收
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同意在发生以上情形时,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则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
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
                 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
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
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下班前将
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 时。
  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 T+0 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
易日 14: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损失赔偿范围按照双方签署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证券资金结算协议》处理。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
  基金清算交收过程中,出现基金财产中资金或证券不足以交收的,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督促基金管理人积极采取措施、最大程度控制违约交收风险与相关损失,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资金、证券/期货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本基金的资金、证券/期货账目及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四)申购、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基金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的基金份
额净值以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形式传真至相关信息披露媒介。
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传
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赎回
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
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交
收日 15:00 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
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 12:00 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特
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可抗力或基金管理人无过错的情况除外);基金托管
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清算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不可抗力或基金托管人无过错的情况除外)。
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和基金托管人也可经协商一致后,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采取其他
可行的交收方式。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信息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
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
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
责任方。(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
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
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二)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
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
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
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和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
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
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签章确认,或出
具签章版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
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复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
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
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
证据证明该方案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除外。
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放日将分红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
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信息,并且应当将基金的信息限制在为
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
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
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清算报告、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公告、投资国债期货
的相关公告、投资股票期权的相关公告、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公告、参与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的相关公告、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师事务所审计。
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为文本存放、基金
份额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其他便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在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
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
后剩余部分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
后剩余部分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各类别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各类别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R 为各类别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服务费率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之外
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五)对于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包括基金费用的计提
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的基金费用,不得从任何基金财产中列支。标的指数许可使
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对各自保存的文件和档案履行
保密义务。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
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
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并与新任基
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管理人应给
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三)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十五、禁止行为
  (一)
    《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禁止的行为。
  (二)
    《基金法》第七十三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
                      、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
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五)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从其规定。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需)
                                   。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
清算。
  十七、违约责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议不符合约定
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
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
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直接损失等。
 (三)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造
成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有权利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如果由于违约方的
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赔偿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
追索,违约方应赔偿和补偿守约方由此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由此遭受的损失。
 (四)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守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
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
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或未能避免
错误发生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经济损失。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按普通
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
裁裁决另有决定。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募集注册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经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
本为正式文本。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
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上报监管机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
 见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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