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报中证网讯(记者 张鹏飞)6月29日晚间,ST新潮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以7票反对、0票同意的表决结果,否决了由深圳市宏语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六方股东联合提出的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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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告披露,ST新潮董事会于2025年6月19日收到由深圳市宏语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内蒙古伯纳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伯纳程芯茂会世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及自然人股东陈开军、宋娟、王震等六方(合称“提请召集人”,合计持股10%以上)联合提交的《提请函》。该函件请求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由其中四方股东(深圳市宏语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陈开军、宋娟、王震,合称“提案人”,合计持股1%以上)提出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的全部提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公司全体董事对该议案投了反对票,理由有三点:首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提请召集人提请董事会召集召开股东大会时,应以其名义提出具体提案,否则董事会作为召集人无法发出合法有效的股东大会通知;其次,在公司尚未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情形下,其他单独或合计持股3%以上股东作为提案人不具备提案的法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条件。因此,其他单独或合计持股3%以上股东向提请召集人及董事会提出临时提案,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关提案不构成有效提案,依法不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再次,鉴于提请召集人虽提出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但并未以其名义提出具体提案,而与此同时提案人提出的相关提案并不构成有效提案、依法不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故董事会依法应拒绝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公告显示,基于前述,公司董事会不同意提请召集人关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提案人的提案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