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隆科技: 保隆科技关于“保隆转债”2025年付息公告

2025月10月24日 56015
证券代码:603197        证券简称:保隆科技         公告编号:2025-102
债券代码:113692        债券简称:保隆转债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保隆转债”2025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5 年 10 月 30 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5 年 10 月 31 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5 年 10 月 31 日
   ?   本次每百元兑息金额(含税):0.10 元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
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开始支付自 2024 年 10 月 31 日至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
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债券名称: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保隆转债
   (三)债券代码:113692
   (四)债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五)发行总额:139,000 万元人民币
   (六)发行数量:1,390 万张
   (七)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八)债券期限:自发行之日起 6 年,即自 2024 年 10 月 31 日至 2030 年
  (九)票面利率:第一年 0.10%,第二年 0.30%,第三年 0.60%,第四年 1.00%,
第五年 1.50%,第六年 2.00%。
  (十)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
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其中,I 指年利息额;B 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
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 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
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
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
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
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不享受当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十一)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
(2024 年 11 月 6 日,T+4 日)起满 6 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
止,即 2025 年 5 月 6 日至 2030 年 10 月 30 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十二)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 40.11 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 39.38
元/股。
    (十三)信用评级:最近一次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债券信用等级为“AA”,
评级展望“稳定”,评级机构为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十四)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十五)上市日期:2024 年 11 月 27 日
    (十六)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保隆转债”第一年付息,计
息期间为 2024 年 10 月 31 日至 2025 年 10 月 30 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0.10%
(含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10 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10 月 3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保隆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
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
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
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
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
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
民币 0.10 元(含税),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0.08 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
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
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人民币 100 元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0.10 元(含税)。
  (三)对于持有本次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下分别简称“QFII”、
             “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
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可
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0.10 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
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
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沈砖公路 5500 号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21-31273333
  (二)保荐人、可转债受托管理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联系电话:0755-83516222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 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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